1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第3款规定: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,存档备查;(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、消火栓给水系统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、安全疏散设施等。)
2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(第 106 号)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,第 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(五)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;
3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(第 107 号)消防监督检查规定,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,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:(四)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,消防设施、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是否完好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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